網路線上訂購條款

網路線上訂購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之訂定目的,係為規範及保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網路資訊商店(以下簡稱「網路商店」)之訂購者權益。訂購者應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本條款之內容,再按下「同意」鍵進行訂購程序;訂購者按下「同意」鍵,即表示同意本條款之約定:

  1. 訂購者資料之真實、安全及提供:

    1. 訂購者須已成年始得進行線上訂購程序,並保證對證交所所提供之資料均為真實。
    2. 證交所之網路商店係採取安全交易模式,並對訂購者留存之資料負保密義務。
    3. 訂購者同意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證交所有權將其資料提供予主管機關或相關之第三人:

      1. 依法令規定。
      2. 為執行本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就訂購者違反本條款規定所採取之救濟措施。
      3. 為維護網路商店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4. 為保護網路商店其他訂購者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2. 智慧財產權:
    證交所提供之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收盤後之統計資料、指數成分股資訊、歷史交易資料及證交所其他出版品等)以及網路商店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形、程式畫面及資料編輯等,其著作權、商標權、資料庫權利及其他任何衍生之權利及利益均為證交所所有。訂購者未經證交所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訂購之商品內容及第五條第3項之衍生性商品公開,或透過網際網路及任何途徑以任何形式重製、傳輸、散布或提供予第三人。除依本條款約定非專屬授權予訂購者之權利外,證交所不授與或轉讓任何權利予訂購者或向訂購者申請傳輸訂購商品之客戶(以下簡稱「其資訊用戶」)。

  3. 線上訂購:
    1. 證交所保留線上訂購之同意權。訂購者瞭解因證交所提供之商品性質特殊,同意經證交所傳輸後,即不得退換商品或解除訂購。
    2. 訂購者同意所有在網路商店進行之交易,均以證交所紀錄之電子交易資料為準。訂購者應於交易完成後立即查閱交易相關資料,如發現證交所之交易資料紀錄不正確,應立即通知證交所,由雙方共同釐清,如仍有爭議,訂購者同意以證交所之電子交易資料為準。
  4. 付款:
    1. 訂購者同意依網路商店所載之商品價格及付款方式訂購商品並支付費用。
    2.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訂購者已給付之費用概不退還。
  5. 使用限制:
    1. 訂購者訂購網路商店之商品時,如勾選「內部使用」者,該商品僅供訂購者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開或移作他用。訂購者如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內部使用者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為限。
    2. 訂購者訂購網路商店之商品時,如勾選「外部使用」者,訂購者除內部使用外,得將訂購之商品內容傳輸予其資訊用戶,但訂購者應於傳輸該等內容時註明【資訊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訂單編號:xxxx,嚴禁傳輸本資料予他人】字樣,且應責成其資訊用戶不得將該等商品內容再傳輸或提供予第三人。訂購者之資訊用戶將該等商品內容再傳輸或提供予第三人時,訂購者除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證交所外,並應停止提供任何商品內容予該資訊用戶。
    3. 未經證交所事前書面同意,訂購者不得將訂購之商品另行取樣編製指數或其他衍生性商品。
    4. 訂購者應責成其內部使用者或其資訊用戶遵守本條款各項約定。如訂購者之內部使用者或其資訊用戶違反前開任一約定者,視為訂購者違反本條款之約定。訂購者保證證交所免受其內部使用者或其資訊用戶之一切對抗行為、控告、索賠等,並同意提供證交所相關之協助;如違反約定者,應就其內部使用者或其資訊用戶對證交所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負連帶賠償責任。
  6. 責任:
    1. 訂購者接收或下載網路商店之商品,應自行備妥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備,如因該等設備不相容或故障導致無法接收或下載時,應自行負責調整及處理相關問題。訂購者為接收或下載所訂購之商品,得於訂購前或訂購後洽證交所瞭解所需相關軟、硬體設備細節,但訂購者不得因無法接收或下載而撤銷訂購。
    2. 證交所如因政策變更或法令修正等因素,須變更訂購者訂購之商品內容時,訂購者無條件同意接收或下載證交所變更後之商品內容。
    3. 證交所不保證就網路商店所提供商品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且不保證其內容合於任何特定目的之使用。訂購者應自行評估及承擔使用該等商品之後果。對於訂購者因使用商品內容所受之任何損害或所失利益,證交所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4. 因網路中斷、電腦或系統故障、停電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商品傳送中斷、延遲、遺漏者,證交所就訂購者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但訂購者因其他可歸責於證交所之原因受有損害者,證交所賠償金額以其所訂購相關商品之單月費用為限。
  7. 暫停權利或終止契約:
    1. 訂購者如有違反本條款任一約定者,證交所得依訂購者於網路商店所留存之資料,以電子或書面之方式通知訂購者暫停其依本條款享有之任何權利、解除或終止契約,證交所並有權要求訂購者給付新台幣2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證交所如因權宜給予訂購者任何優惠,不視為證交所同意修改或變更本條款任何內容;而證交所未行使本條款之某項權利者,亦不視為證交所放棄行使該項權利且不影響證交所之其他權利。
    3. 證交所得因法令修正、政策變更、公司業務需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證交所之事由,全部或一部終止網路商店之交易。訂購者同意證交所得於通知訂購者後立即終止本條款,且無需對訂購者或任何第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於此情形,證交所將按比例無息退還訂購者已給付但尚未接收或下載商品之款項。
  8. 轉讓:
    未經證交所之事前書面同意,訂購者不得將依本條款所取得之權利義務轉讓或移轉予第三人。
  9. 修改條款:
    證交所得因法令修正、政策變更、公司業務需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證交所之事由,隨時修正本條款。修正後之條款以訂購者留存於網路商店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訂購者,並於郵件進入該郵件信箱伺服器時視為送達。訂購者如未於通知送達後3個營業日內依照證交所指定之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遵守修正後之條款內容。如訂購者於前述期限內依指定之方式表示異議,視同終止本條款。於此情形,證交所將按比例無息退還訂購者已給付但尚未接收或下載商品之款項。
  10. 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本條款之任何內容經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2. 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有關本條款或網路商店所生之任何爭議,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 語文:
    本條款以中英文作成。倘中英文義有歧異時,以中文版為準。